政讯通中心

新司发〔2024〕29号 关于同意张栋林等5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来源: 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张栋林等5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张栋林等5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1. 张栋林            新疆能源集团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 于舒玮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王  静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徐小燕            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刘  玮            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5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405/d05fe125f84a42b5a1e668567ea384bb.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