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治报】长三角区域将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记者 周莹莹 通讯员 周勇)协作解纷争,共奏和谐曲。6月3日,记者获悉,近日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共同维护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实施意见提出,采取隐患排查、抓早抓小、快速调处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毗邻地区矛盾纠纷的发生,调解成功率力争达到80%以上,调解协议书履行率力争达到90%以上。
目标已清晰,关键看行动。实施意见明确,成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司法厅(局)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毗邻县(市、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司法厅(局)、毗邻市司法局每年共同召开一次区域矛盾纠纷形势分析会,毗邻县(市、区)每半年召开一次,毗邻乡镇(街道)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对毗邻地区纠纷易发领域拟定共防、共排、共调措施,对重大疑难纠纷建立分流调处机制。建立以联调组织为枢纽,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支撑,以村(居)调委会为基础的联合调处工作平台,严密防范并及时处理毗邻地区各类矛盾纠纷。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员、调解组织名册以及工作人员通讯录。毗邻地区联调组织要建立重大毗邻矛盾纠纷逐级上报备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一旦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应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毗邻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逐级报告,为决策和处理赢得时间。各联调组织要针对毗邻地区的特点研究制定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不断完善联防联调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快速反应和有效干预的实战能力。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培训交流机制。通过相互派员参加培训班、举办论坛、实地考察、协商制定政策制度等形式,加强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和水平。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到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稿件来源:2024年6月4日安徽法治报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725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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