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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8年婚姻有名无实,法援助智残女离婚重生

来源: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智力残疾女子与男子结婚,婚后丈夫常年离家工作不归,8年时间仅回家看望妻子寥寥数次,除了一纸结婚证,他们的婚姻名存实亡,女子欲离婚丈夫却不配合,她该怎么办。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丈夫婚后常年离家不归 智残女欲离婚

  家住北京的张女士患有二级智力残疾,又不幸中年丧夫。2014年9月,她经人介绍结识了大自己两岁的外地男子吴某,对方未结过婚。两人平日都寡言少语,在家人的撮合下,他们很快在北京登记结婚。

  然而,领证之后,吴某便长期在外打工不归,夫妻二人几乎没有共同生活。张女士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原本希望女儿通过再婚能有个依靠,却并未如愿。为了长远着想,2017年11月,张女士的家人让夫妻二人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偿还;吴某放弃对张女士的监护权及她与前夫所生儿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因妻子精神问题吴某放弃生育子女的权利;若双方共同生活,吴某应照顾妻子,不得刺激伤害她。

  但这份协议并没有给两人的婚姻状况带来多大改变,吴某依旧常年在外干活不回家看望妻子,8年时间,仅回过家三四次。由于两人婚前没有多少了解便匆匆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张女士及家人都觉得名存实亡的婚姻没有多大意义,遂向吴某提出结束婚姻关系,但吴某不愿意一同前去办理离婚手续。

  智残女提起离婚诉讼 法援律师倾情援助

  无奈之下,2022年9月,张女士及家人来到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想要通过诉讼方式结束这段婚姻。

  大兴区法援中心了解情况后,当天受理、审核通过了张女士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援律师具体办理此案。

  法援律师立即与张女士及家人取得联系,详细沟通了解情况和诉求,先后调取了张女士的结婚证、诊断证明书、病历、残疾证、监护人证明、婚内财产协议书等证据材料,认为婚后8年时间,双方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的生活状态,两人虽有夫妻之名,几乎没有夫妻之实,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他们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离婚的情形。

  2022年11月,张女士正式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吴某离婚。

  经法院合法传唤,吴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庭审中,张女士称婚前吴某知晓她的智力残疾情况,婚后两人根本没有共同生活,吴某仅在她家中住过两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并未照料过她,只是路过北京时看过她三四次,他们一直是分居生活,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或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张女士、吴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8年多时间里,双方一直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婚姻若勉强维持,对双方均无益处,且双方的婚姻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故法院对张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按照缺席判决准予张女士与吴某离婚。这一判决为张女士的新生活开启了大门,她和家人由衷感谢法律援助帮助她重获新生。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文链接:https://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43646060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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