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宁夏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兴旺发达。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区法院办理的案件中筛选出一批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关心、具有价值引领示范意义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综合救助困境儿童等内容。
交通事故使家庭陷入困境,可申请司法救助
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横过公路的小涵相撞,导致小涵右下肢截肢,小涵一家陷入困境。法院判决杨某赔付小涵各项损失34万余元,因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大部分赔偿款未支付到位。小涵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给予小涵司法救助金65000元。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村委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4年5月,周某和王某收养一子小文。2019年至2021年8月,周某经常对小文实施殴打虐待,致小文身上多处受伤,周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诉。同时,王某在饲料厂上班,不具备经常性、无间断照顾小文的条件。2021年8月,某县民政局委托社会福利院代为抚养小文。2023年10月,某县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小文的监护权问题,王某同意将小文的监护权变更至村委会。后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周某、王某对小文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村委会为小文的监护人,得到法院支持。
与年龄、智力不相符的网络打赏行为无效
由于父母工作繁忙,小江一直与姥姥共同生活,使用姥姥的身份证注册了微信号用于网络课程打卡。疫情期间,小江通过网络搜索到某个提供陪聊服务的网络平台,使用姥姥的微信号注册会员并充值了陪聊服务,陆续向该平台充值20余万元。后小江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平台公司,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法院认为,小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平台充值的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且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属无效行为,判决平台公司返还打赏款项。
编造侮辱信息损害名誉,赔礼又赔钱
2022年8月,胡某在微信上向黄某发送“小佳被人睡了”之类具有人身侮辱性质的信息,该信息扩散后,柳某和王某相继在微信上继续传播。小佳看到该信息,内心恐惧不愿见人,其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小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信息传播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胡某、黄某、柳某、王某明知发送的信息有损小佳名誉,依然向案外人发送,致使小佳周围的同学、朋友知晓该信息后与其拉远距离,造成小佳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小佳的名誉权,判处4人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遭受欺凌造成精神损害,法院悉心守护成长
小美因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张与小丽玩耍的照片,被小丽及其同学共5人殴打,并被要求以鞠躬、磕头等方式道歉。小美回家后,感觉头晕目眩、浑身疼痛,后被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此后,小美出现精神恍惚、夜间多次噩梦惊醒等症状,被诊断为重度抑郁。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开庭前,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法官重点对涉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各被告深刻认识自身过错。最终,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
不能继续享受服务的,服务机构应退还下剩服务费
小艺意外受伤,其母亲苏某代理小艺与某健身工作室签订2万余元康复协议,帮助小艺尽快康复。后因继续就医诊疗无法参加康复课程,协商退还剩余康复课程服务费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鉴于小艺因接受治疗无法实际享受剩余课程服务,且合同就未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健身工作室应当据实退还其剩余课程服务费。
烧试卷引燃学校财物,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小欢下晚自习后回到宿舍,因对当天的考试有厌烦情绪,遂产生烧毁试卷的想法。次日凌晨,小欢从宿舍跑到教学楼教师办公室,将临窗桌面上的一沓作业本用打火机点燃,不料火势引燃了窗帘。小欢故意放火造成学校电脑、桌椅、摄像头等物品损毁,被损毁物品价值近1万元。经鉴定,小欢在实施放火行为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法院认为,小欢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nxyw/202406/t20240603_87941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