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擅用“网红”肖像宣传商品
来源: 福建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电商擅用“网红”肖像宣传商品
闽侯法院判决:赔偿4000元
“流量变现”的诱惑,让一些商家打起了“网红”的主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博主的照片或视频,以网红同款吸引消费者。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商家擅自使用“网红”肖像经营引发的肖像权纠纷。
据悉,2023年3月,小梅(化名)在某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个人账号,并在平台中发布个人喜欢的化妆、穿搭照片和视频,成为时尚博主、美妆博主,账号累计获赞与收藏数达6.2万。乐购公司(化名)未经小梅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部分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小梅肖像的照片作为主图和商品详情图,以此来推广、宣传其商品。小梅认为,商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严重侵犯其肖像权,遂将乐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乐购公司删除侵权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小梅在其社交网络平台账号发布的个人肖像照片,与乐购公司被诉侵权的商品链接中照片系同一人。乐购公司未经小梅同意,在其网店对外销售商品的宣传推广中使用小梅的肖像,构成对小梅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小梅要求乐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支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乐购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删除侵权链接,综合考虑小梅的知名度、乐购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乐购公司赔偿小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4000元。(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叶水清)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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