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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物致人损害,赠与人是否担责?

来源: 福建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李女士:朋友生日,我赠送其一个新的高压锅,但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伤,要求我赔偿医药费。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

  邱建辉(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您的描述,您买的是一个新的高压锅,好心送给朋友使用,之后在您朋友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伤。您的情况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邱玉香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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