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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官为何“念念不忘”,还被当成了骗子?

来源: 福建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检察官,谢谢你们,我女儿的房子保住了!”日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民事申诉案件进行电话回访,老李欣喜地说道。

  一起看似平常的民事申诉案件,却牵扯出房产继承纠纷——亡妻婚前房产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申诉者向检察机关递交民事监督申请书后又失去了联系,女方父母把求证情况的检察官当成了骗子......

  看似波折的案件背后,却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能动履职、为民履职的缩影。

  一份“特殊”的民事监督申请书

  2022年1月的一天,王某来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了一份“特殊”的民事监督申请书。

  原来,王某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之一的陈某发现,王某已故妻子李某名下有一套在石狮市的房产,购房合同、房产登记均系王某、李某结婚后办理,李某去世后房产尚未分割。2020年3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王某对上述房产享有份额,应用于偿还所欠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李某各享有50%的份额。李某死亡后,其享有的50%份额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王某、李某父母、婚生子小楚继承,其中王某继承12.5%。据此,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王某享有案涉房产份额合计为62.5%。

  王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因证据不足,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同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涉房产被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100余万元已进入法院执行账户,即将进行分配。于是,王某来到石狮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递交申请书,请求依法监督撤销法院的民事判决。

  “这套房子是我妻子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共同财产!”王某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房产收款收据、通知单等材料的复印件,但无法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因债务缠身,王某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后就失去了联系,也未能提供李某父母或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且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房产权属,未经核实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一波三折的办案过程

  “如果王某所说属实,那么将对该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虽然可以终结审查,但是案件涉及到妇女权益保障,涉及到两个老年人和一个幼童的继承份额。为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有责任、有义务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下定决心。

  为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经多番查找,最终联系上了李某的父母。“你好,这里是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你是检察院的,我还是公安局的呢!”令检察官哭笑不得的是,李父在接到电话后以为是诈骗电话,没等检察官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检察官随后多次拨打,李父均不再接听。

  时间不等人。2022年春节刚过,在社区工作人员陪同下,检察官直接登门拜访,李某父母开门后很是惊讶。检察官说明来意后,李父激动地表示,案涉房产是其女儿李某在2011年10月一次性全款购买的,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他要将相关材料收集后提交给检察机关。

  女儿过世后,李父李母就与女婿王某一家没有什么来往了,案涉房产一直由王某的家人使用和管理,但王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小楚(化名)平时跟着李父李母生活,直到检察官上门告知,李父才得知相关情况。“请你们一定要帮助我们保住这套房子!”不久后,李父来到石狮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证明材料,言辞恳切。

  在查找李某父母的同时,检察官同步向银行调取转账流水,向房产开发商调取房屋认购书、收款收据、交房通知等原件,房产开发商还出具了详细的购买情况说明,进一步补强了证据,证实该房产系李某婚前一次性购买,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原民事判决存在法定再审事由。

  拨开乌云见晴天

  为防止因房屋拍卖款被仓促分配而导致的流转执行难问题,检察官及时与法院执行部门进行沟通,通报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法院执行部门决定暂不分配执行款。2022年3月,石狮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2022年5月,法院裁定再审原案,并中止原案的执行。2022年10月,法院经再审,判决认定案涉房产系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由李父、李母、婚生子小楚、配偶王某四人均等继承,李某父母、幼儿的继承份额由原来的37.5%上升至75%。在多方努力下,涉案房产被退拍,房子保住了!

  “民事诉讼系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检察机关应居于中立地位。但是,检察监督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承办检察官表示,该案中,李父、李母均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婚生子小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童,面对他们维权不能之痛,于情、于理、于法,检察机关都应倾心助力解决弱势群体急难愁盼的问题,在能动履职、依法履职、为民履职中,有力维护司法公正,有效维护女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荆国良 陈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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