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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215号)

来源: 贵州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炳军

  2024年2月2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

  二、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9号公布)

  三、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66号公布)

  四、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五、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79号公布)

  六、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08号公布)

  七、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八、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黔府〔1985〕20号公布)

  九、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黔府发〔1993〕50号公布)

  十、贵州省省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黔府办发〔1993〕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ywgz_97/xzlf/202403/t20240306_83890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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