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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来源: 贵州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1月29日,一起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案件在县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组织辖区内尚在缓刑考验期的39位社区矫正人员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2021年7月1日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3年12月9日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之前其所犯的交通肇事罪实行数罪并罚。

  经法院开庭审理,撤销被告人杨某之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 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没有完全剥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但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就像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社区矫正对象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顺利解除矫正,回归社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重者将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重新收监,悔之晚矣。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ywgz_97/sqjz/202401/t20240131_83656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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