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第123号公告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48号)文件要求,经山东省司法厅第118号公告暂停“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中,7名司法鉴定人已通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并考试合格。上述司法鉴定人自公告之日起,恢复“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执业资格。人员名单如下:
临沂河东法医司法鉴定所 陆 涛
泰安鲁新司法鉴定所 韩传双
泰安泽宇司法鉴定所 邵忠泉
泰安泽宇司法鉴定所 孙仁久
东营为民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郭兴军
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 王培嵩
莱芜市人民医院伤残司法鉴定所 刁兴涛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531-82923413、82923111。
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63/201706/ca27ba88-4090-43d7-815f-4fb4a2ae93b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