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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空壳公司”串通投标 获刑

来源: 四川长安网 发布时间:2024-05-15 作者:佚名

  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对一起被告人邀约他人,利用他人“空壳公司”参与围标,通过串通项目投标价格等方式中标的串通投标案件提起公诉。

  

  经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作为中国天某公司西南区域总经理兼负责人,为提高业绩,在参与公开招投标活动中,邀约尼某、李某分别使用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配合串通投标。其中,尼某的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该公司虽已开设但未实际经营业务,赵某安排员工为该“空壳公司”准备投标文件、制定投标价格,利用该“空壳公司”资质参与围标。最终,赵某通过串通项目投标价格等方式,其所在的中国天某公司中标某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营服务采购等项目。赵某串通投标的项目共3个,涉及4个标,中标总金额为1600余万元。

  

  雁江区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中标金额16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雁江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续婧雯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514/2868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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