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助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 江西政法网 发布时间:2024-05-15 作者:佚名
为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经开区管委会走进辖区企业开展开展“送法进企业.玉检在行动”主题系列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根据企业反映的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太了解的情况,检察干警通过现场解答方式围绕“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侵犯知识产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涉及哪些犯罪?”等问题,向民营企业家及职工代表详细讲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就企业发展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包括企业发展中可能存在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商业秘密等情况。 通过现场的互动交流,企业家纷纷表示“这场宣讲,让他们在日常经营中更注意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玉小检普法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商业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常见的三大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专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514/2024051457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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