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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年子女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11-26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是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第1067条第2款内容相较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将履行赡养义务的主体由“子女”调整为“成年子女”,将请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调整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本条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为基础,又将第26条规定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落到实处。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flcs/202311/t20231120_11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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