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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姬彩虹等8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11-16 作者:佚名

  

  

  姬彩虹等8人:

  关于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准予姬彩虹等8人变更律师执业机构。

  姓   名      原律师执业机构     变更后律师执业机构

  1.姬彩虹   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

  2.马文洁   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3.谷  雨   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4.冯  俊   新疆帕克扎提律师事务所  新疆伟恩律师事务所

  5.李  雪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

  6.任梦莹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疆崇瑾律师事务所

  7.张  轶   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8.孙文静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新疆鼎信旭业(昌吉)律师事务所  

  请于自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1/13d6e0c753614710b9e549a265b4eb3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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