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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市域法治保障 防范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11-16 作者:佚名

  

  

  继2021年2月,西宁市获评首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后,近日,又一喜讯传来——中央政法委公布的“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优秀创新经验”名单中,西宁市司法局报送的“强化市域法治保障 有效防范化解行政争议”被确定为65个“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优秀经验”之一,这也是全省唯一入选的优秀创新经验。

  为什么是西宁?11月9日,记者来到西宁市司法局探寻答案。

  法治保障

  源头预防

  “您好,我是西宁市某局的,来取答复通知书。”

  “抓紧时间整理提交证据,下一步就是审理了……”

  当天一上班,记者来到了西宁市司法局,走进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办公室,刚好目睹了眼前这一幕——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工作人员正向被申请人告知行政复议流程。

  提及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优秀创新经验,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工作人员首先向记者介绍了防范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国字号”成绩。

  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作为省会城市,西宁市将优化营商环境放在重要位置,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先后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推出300余项改革措施,及时制定出台《西宁市创建“双满意”品牌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形成优化营商环境3.0版,西宁市营商环境指标便利度大幅提升,成为营商环境提升最快的城市之一,连续两年入选央视营商环境创新城市,与全国先进城市相比,纳税、登记财产、获得电力等指标步入全国“第一方阵”。

  ——大力开展“助企暖企春风行动”,制定“1+9”行动方案,以“一卡一码一平台”监督系统,打造营商环境监督“直通车”,有效化解制约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持续落实减税降费、金融信贷、稳岗就业、保供稳价等助企纾困接续政策措施,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真金白银”。证照改革、一网通办、政务透明“一站式”服务、“清单管理”等改革创新举措入选中央电视台《2021城市营商环境创新报告》十大创新“高频词”,并获评代表性城市。

  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西宁市不断强化法治保障,持续把好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关”。

  制度规范

  程序完善

  何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西宁市坚持改革与法治同向发力,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为进一步巩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效,扎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半篇文章,6月7日,西宁市司法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全面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95%以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并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1至两名相应工作人员,不允许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事项。

  7月14日,西宁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西宁市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建立行政复议抄告制度,实现西宁市行政复议抄告工作有章可循、操作规范。此举不仅能增强指导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的主动性,也能进一步提升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同时,还可促使上级主管部门在个案问题上督促被申请人积极整改,在共性问题上与复议机构共同会商、完善问题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近年来,西宁市加强关口前移、延伸监督触角,在提升协同共建效能上联动发力,建立“1个中心+7个分中心”为样板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平台;做优府检联动,促进行政争议诉前解决,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制定相关制度,推动关键少数出庭、出声、出效果。对存在重大败诉风险的行政案件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前端、化解在基层,同时推行行政复议案件“三次调解”,瞄准核心诉求,受理前、审理中、决定前多角度、多维度进行协调。

  截至10月底,西宁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开庭审理涉及西宁市行政诉讼案件171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50件,出庭应诉率为87.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162件,出庭应诉率为94.7%。

  近两年来,通过听证、案审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通过调解、和解方式间接纠错率19.0%,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以案释法

  专业解答

  为了让记者对行政复议的职能和流程有更加生动理解,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工作人员举了这样一个案例。

  申请人甲村村民马某某从乙村村民莫某某处购买宅基地上房屋,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房屋征收的具体情况,马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邮政快递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公开某片区土地储备项目一期所办理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年6月30日,某区城乡建设局向某区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报送《关于马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为马某某系甲村村民,其从乙村村民莫某某处购买宅基地上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马某某要求公开房屋征收相关信息与其无利害关系,故对马某某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同年7月3日,某区人民政府向马某某送达了某区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10天后,马某某不服该《答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复议期间,经协调沟通,某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近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呈上升趋势。那么上述案件中,为何对马某某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呢?

  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工作人员作了专业解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首先,信息公开主体是否适格。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马某某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主体为某区人民政府,但本案中作出《答复》的主体为某区城乡建设局。某区人民政府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33条、第36条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其次,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马某某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在征收范围内主动公示的内容,某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36条第一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良法善治

  西宁样板

  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按下快进键。西宁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多元协调联动机制,丰富市域法治供给,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打造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西宁样板”。

  以重点立法推动市域治理。找准市域治理立法切口,在“特色”和“精细”上聚焦发力,以立法形式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将立法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在提升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依法决策下功夫,制定出台《西宁市消防条例》《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西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切实不断织密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努力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以倾听民声践行民主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针对城市运行和社会治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等民生问题立法,力求在源头上找方法,在机制上寻突破,以实际行动践行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制定出台《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西宁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不断擦亮地方立法的民主底色,夯实良法善治的牢固基石。

  以科学立法构建长效机制。坚持党领导立法的各项工作机制,把立法决策与西宁市委决策相衔接,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在起草上,吸收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的立法建议,为立法提质增效注入活力。在审议上,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称量”,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方式,确保法规立得住;在效果上,对施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跟踪宣传、解读,切实提高知晓率、参与度。

  行政复议,已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和有力保障。良法善治,方能行稳致远。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jcgz/202311/t20231114_11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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