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3〕43号 关于同意游义清等3人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11-05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游义清等3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游义清等3人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 游义清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朱茜茜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姚 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3年10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310/1e67acc448fb433c8ecbf6c68c438bf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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