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人民调解化纠纷 高效快捷解民忧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11-05 作者:佚名
近日,一件久拖不决的经济纠纷,经德令哈市矛调中心专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妥善化解了矛盾,双方都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今年8月份德令哈市蓄集乡村民祁某在微信群看到都兰县宗加镇村民红某发布的农用车出售信息,于是电话联系红某要求购买此农用车。两人互加微信,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协议后,祁某将五千元押金转至红某账户,两人约定9月2日在都兰县宗加镇进行交易。9月2日现场交车过程中,红某告知祁某该农用车换过发动机,祁某当场表示不想要这辆车,并要求红某退还押金。红某认为自己从昆仑山开到宗加镇实属不易,遂退还祁某四千元押金,至此,双方因押金退还问题产生矛盾纠纷。
矛调中心受理纠纷后,邀请律师分析研判后认为,这是一起由购买车辆引发的经济纠纷,被申请人红某私自更换发动机造成违约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抓住问题的关键后,专职调解员电话联系红某,讲清利害关系,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告知对方,讲明红某违约所带来的后果,通过耐心说服引导,当事人红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愿意退还当事人祁某剩余一千元押金。最终让两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成功化解矛盾。
案件当事人表示,“相比于打官司,调解是一种更加省钱、省时、省力的方式,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推进矛盾的解决。”人民调解可以将许多案件结束在开庭前或判决前,让司法机关集中更多精力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
二手车交易作为最近几年兴起的行业,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由于该行业专业性较强,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对等的信息壁垒,所以交易前消费者应提前到相关机构查验车况,查询车辆维修情况。同时经营者应秉持诚实、恪守诚信,全面真实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信息。本案中,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沟通,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退款的调解协议。该案的成功调解,兼顾法律与人情,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是矛调中心以实际行动对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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