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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海晏县海峰村村规民约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11-05 作者:佚名

  

  编者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社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载体。2022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征集评选活动,评选出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11篇,现分期进行展播,供全省广大村、社区学习借鉴。

  

  海北州海晏县海峰村简介

  海北州海晏县海峰村位于海晏县西部,距县城13公里。村辖东泉、海峰、克土等5个社,现有人口223户780人,村党支部有党员38名。海峰村经济结构以农牧业为主,现有耕地2800余亩、草场8万亩,主要种植农作物为青稞、油菜、燕麦等。

  

  海北州海晏县海峰村村规民约

  为了更好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 本《村规民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经本村村民民主讨论制定。适用于全村村民以及在我村从业、居住的非本地人员。由全村群众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和共同管理。

  第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热爱集体,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承优秀的家风家训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将移风易俗融入到家风家教中,拒绝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 村民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要坚决做到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严禁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形象;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扰乱人心;严禁在微信群等媒体交流平台发布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不利于民族团结、涉黄涉赌涉暴、人身攻击等言论。

  第五条村民需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无理取闹,妨碍、阻挠或威胁公务人员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

  第六条推行“党员1+N”的模式,每位党员以身作则带好头,切实以一名党员带动每家每户,每家每户带动全村人,调动网格员、中心户和村民等多元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实行党员“1+N”计分,“1”即履行村规民约情况,“N”即助力乡村振兴、文明实践、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基层平安创建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制定党员“1+N”积分相关内容及积分及物品兑换标准,并公示,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公平公正,在积分登记时村民有监督权,可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村民应当爱护路灯、健身器材、环保设施、凉亭等广场公共财物;保护公共通讯、供电等线路设施,不得进行毁坏及人为破坏。

  第八条村民不得私接乱拉电线,因私接乱拉电线引发火灾或人身伤亡的,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严禁非法传教,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在公共区域开展念经等佛事活动的,须经村委会批准、备案,各信教群众应当减少或不邀请活佛、阿訇进行念经、诵经等宗教活动。

  第十条禁止策划、组织、参与各种邪教组织和传播邪教宣传品。不得加入传销组织。

  第十一条严禁从事黄赌毒等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村民需配合村两委开展全域无垃圾整治工作,与村委会签订门前卫生“三包”责任书,要严格落实宅基地周围全包责任,确保庭院、门前、巷道、房前屋后、巷道硬化路、水渠卫生整洁,保证自家门前道路畅通,同时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持好全域无垃圾政策,每周二、周五为固定环境卫生整治日,生活垃圾要送到指定的垃圾箱内倾倒,不得私自乱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需自行按要求到指定地点填埋。村民对自家房屋周边的卫生负有监督、清理责任。严禁在公路、巷道乱倒垃圾和抛弃死牛羊尸体,违者上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要新建或翻新房子等,必须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镇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建设。严禁出现私自乱搭乱建、乱挖乱占、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超出土地确权面积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私自转包、买卖、承包草场,草场转包需经村委会同意备案,优先在本村转包,禁止私自在自家草场或他人草场采砂、取土,禁止毁草开荒种植农作物,自觉遵守公共牧道的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严禁私自圈占公共牧道、牲畜饮水点,违者将上报草原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严禁在草场、林区附近吸烟、点火取暖,用明火、烧纸、燃放鞭炮要注意防火,由此引发火灾,当事人除要负责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补种草木。

  第十七条严禁非法采砂,保护河滩生态资源。任何人不得向河边、河里倾倒垃圾、污物、油污等污染物,自觉做到依法用河、和谐用河、保护河域资源。

  第十八条主动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积极配合乡兽医站做好防疫针注射、防疫药品发放等工作,实行“三方确认”(农户、村委会、镇政府)。

  第十九条村民要树立良好形象,反对一切封建恶习和陈腐观念,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睦相处。

  第二十条提倡婚事新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彩礼陪嫁不超过5万-8万元,亲戚随礼钱不超过200元,相亲朋友随礼不超过100元,宴席不超过10桌,严禁高额彩礼索要和攀比陪嫁。

  第二十一条提倡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文明祭祀。群众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时,邀请僧侣入户诵经不超过100元/人/天,以减少群众宗教负担,严禁在水源地及其附近建坟。上坟烧纸要在确保安全的焚烧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发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爱幼、夫妻互敬互爱的传统美德,做到勤俭持家,严禁虐待父母、公婆及其他亲属。严禁不赡养、不善待老人等不道德行为发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发现不送子女入学的监护人将上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要会同司法部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得拒绝和逃避服兵役。

  第二十四条严禁违反信访规定,结伙上访、越级上访、无理取闹、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 严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要远离毒品,严禁吸毒、贩毒、制毒、非法持有毒品。

  第二十六条自觉交纳水费等各项费用,积极参加各项新型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保障,若不参加将不会享受国家相关惠民政策。

  第二十七条不得诽谤和侮辱村民,特别是村两委成员。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草场的使用权主体为本村村委会,由村委会并按照草原法的规定,在最有利于村民利益的前提下使用和收益,任何人都不得私占或妨碍集体草场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村民规约的,除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后可作出以下处理:    

  (1)违反情节较轻的予以劝诫;

  (2)违反情节较轻经劝诫后屡教不改的,责令其作出书面保证。

  (3)损毁村公共财产的要求其进行赔偿,拒不赔偿的将上报公安机关处理或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赔偿;

  (4)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5)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居民,在本年度不得参评“先进、文明户”等荣誉称号对于参加评选五好家庭户的住户村委会将会向评选单位进行相关情况反映。 

  第三十条 非本村户籍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十一条本《村规民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村规民约》经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村监委会监督实施,村委会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sfxzyw/202311/t20231102_11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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