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出台 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10-15 作者:佚名
26日,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青海省司法厅相关领导对《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简要介绍。据悉,《办法》已经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实施,对听证范围、程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范围和流程,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省行政处罚中存在的诸如较大数额罚款难以认定、听证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因素之一。因此,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十分必要。”青海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援青办主任李曼说。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了听证的适用范围,并结合该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在参照其他省市及国家部委近年来确定的数额标准基础上,对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出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考虑,《办法》明确部门规章对相关数额标准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据悉,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办法》对听证的组织机关、听证组成人员、听证参加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其中明确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并享有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质证等权利。
《办法》对听证告知书内容、合并组织听证、听证通知书送达等听证程序作出细化规定,并明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以此保障便民高效地开展听证活动。为了便于听证举行,《办法》明确了听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听证与线下听证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309/t20230927_109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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