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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基地设立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基地设立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党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现将《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基地设立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基地

  设立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设立与管理,提升研究基地规范运行水平,充分发挥研究基地对法治山东建设的支撑和推动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基地的设立与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法治山东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务问题,充分发挥研究基地优势作用,为法治山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保障。

  第三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研究基地的组织设立、运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研究基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省内司法行政基层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设立;

  (二)有专门负责法治建设理论(实务)研究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从事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2名以上;

  (三)具备承担法治建设重大课题项目研究的能力,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得到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上级主管部门刊发推广;

  (四)有保障基地运行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省委依法治省办指导基地依托单位加强研究基地日常管理,组织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对研究基地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第六条省委依法治省办针对影响制约法治山东建设的重大问题,选取重点课题与研究基地开展联合调研。研究基地每年10月底前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公开发布,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七条研究基地重点研究范围:

  (一)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应用研究;

  (二)开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关研究;

  (三)开展法治山东建设重大任务及前沿问题研究;

  (四)参与全面依法治省有关规划、意见、方案草案的论证研究;

  (五)参加省委依法治省办重要课题和重点工作研究;

  (六)立足法治山东建设工作实际,进行实践探索和创新性研究;

  (七)承接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有关课题项目论证、实践运用和成果转化工作;

  (八)发挥法治山东建设“智库”作用,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有关对策建议;

  (九)根据全面依法治省工作需要,开展其他相关研究。

  第八条基地依托单位主要任务:

  (一)按照协议要求,组织开展法治山东建设重点课题研究,推动高效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二)加强法治研究专职人员、专门机构、科研能力、综合保障等方面建设,满足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需要;

  (三)接受省委依法治省办跟踪管理,定期报告研究进展,积极推动研究工作深入开展;

  (四)严格经费管理使用,对省委依法治省办拨付的支持经费专款专用于法治山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根据情况对基地开展课题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对以下情况,基地依托单位应在事前及时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报告:

  (一)研究基地名称、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研究方向等重要事项变更;

  (二)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及国际性学术交流、论坛等;

  (三)以研究基地名义承担的合作项目;

  (四)聘请港澳台和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研究基地顾问;

  (五)根据论坛、讲坛、讲座、研讨会等阵地管理要求,应及时报告的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第十条省委依法治省办组织通过自查自评、现场考核、重点抽查、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研究基地每年开展复核,重点考核评估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规章制度建设、人员机构管理、研究条件保障、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对以下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研究基地资格:

  (一)研究成果存在意识形态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弄虚作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擅自以研究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基地建设无关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能有效履行研究基地职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予取消资格处理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81/202309/c5058490-e0db-4286-9cde-34cc34385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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