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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拉人头”?小心网络传销“新花样”!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08-27 作者:佚名

  说起传销,大家脑海里可能会浮现这样的画面:小黑屋里集体上大课、限制人身自由、魔性洗脑……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传销不断“改头换面”,以无接触、网络化、地域分散化为特征的新型网络传销频频出现,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多起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被予以曝光。河南“美特美”商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上海“1·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重庆“魔幻农庄”传销案……这些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传销都具有什么特征?参与网络传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防范网络传销骗局?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莹律师的专业解读!

  网络传销具有什么特征?

  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不断提高,网络传销成为传销活动的重要模式。尽管网络传销可能以各种名目出现,但它们的本质和模式并没有改变,基本具备以下特征:

  1.需要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参与者需要购买入门产品或支付加入费用,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鼓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组织通常强调招募新成员的重要性,参与者被鼓励招募更多人加入,从而形成层级结构。

  3.根据下线获利: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返利。

  4.虚假承诺和高额回报:网络传销往往以“短时间、高回报”的承诺吸引公众,利用热门概念、新兴技术和市场趋势来混淆视听,欺骗性、虚拟性、隐蔽性更强。

  参与网络传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参与网络传销可能会涉及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以及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也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查处。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防范网络传销骗局?

  

  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识别和防范网络传销骗局,公众可以借助以下“三不碰”原则进行判断:

  1.“入门费”不碰:传销组织往往会变着花样要求支付“入门费”作为加入的资本,看似是获得商机的第一步,实际上是引诱公众步入传销的陷阱。

  2.“拉人头”不碰:成为会员后,传销组织就会要求“拉人头”,发展下线,一旦需要拉亲朋好友加入,千万不能碰。

  3.“按人头抽成”不碰:传销往往鼓励参与者根据所拉来的人数获得抽成,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如果公众发现了传销行为,或自己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应积极收集有关线索信息,包括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传销人员尤其是骨干人员的住所、传销方式、宣传材料等,并尽快举报。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zdt/748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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