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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倾力调解 农民工工伤获赔

来源: 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08-13 作者:佚名

  

  8月9日,安康市汉阴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2023年7月8日汉阴县城关镇居民王某雇佣农民工刘某从事汉阴县城关镇某村李子园看护工作,当日晚上9点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张某前往李子园看护点时车辆发生侧翻,致刘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刘某花费医疗费1969.03元、交通费100元。三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刘某申请城关司法所对此纠纷进行调解,司法所干部经过调查,某村合作社将李子园看护劳务承包给王某,刘某受伤属于非法用工,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所干部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宣讲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全部经济损失1000元(含刘某的工资款),此款当场支付。刘某不得再向张某等其他方主张赔偿。

  此纠纷的成功化解,刘某获得了赔偿款,有力维护了当地的社会稳定。近年来城关镇积极推行“三力联调”工作机制,通过整合政法单位、行政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力量,形成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道德力量同步发力、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构建集中统一的联调模式,最大程度地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为实现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相关法律链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cdt/743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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