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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沙尔司法所联合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工作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7-23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除陈规陋习,遏制不良风气,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形成婚事新办、厚养薄葬、节俭美德、文明理事的社会新风尚,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指数,通过引导各村(社区)修订村规民约,实施村民自治,细化村级社会治理,推动乡村文明新风转化为人民群众的精神追求,持续提升文明水平。

  村规民约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重要渠道。为夯实基层基础,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创新乡村治理,鲁沙尔司法所联合村(居)法律顾问积极开展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是审查制(修)定主体合法。村(居)规民约制定主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居)民会议,不能简单地以村(社区)党组织、“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表决通过;二是审查制(修)定程序合法。制(修)定村规民约,应按照坚持党的原则、合法合规和充分发扬民主、村(居)民自治等原则,严格落实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广泛宣传等程序;三是审查制(修)定内容合法。村规民约制(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尤其要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及饲养宠物、移风易俗反对高价彩礼、“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

  鲁沙尔司法所联合村(居)法律顾问,结合各村(居)实际情况,对辖区内37个村(居)的村规民约的主体、程序、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指出了各村(居)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使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吻合,增强村规民约的可操作性。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jcgz/202307/t20230719_107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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