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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能否请求“家务补偿”?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7-12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认识,结婚近20年。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婚后不久,为了让被告安心工作,也为了更好照顾家庭,张某辞职成为家庭主妇。而后,双方时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断恶化。考虑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判令除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还应支付家务劳动的补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决定引入妇联组织先行调解。在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及时由承办法官引导双方细化调解内容。

  最终,经过当地妇联妇女维权站和法院的共同努力,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且经过工作人员释法说理、耐心劝说,被告李某同意于年底前一次性支付张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该补偿内容也明确写入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当场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送达,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普法君说法

  全职太太离婚时,一般都可以请求“家务补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仅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也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不仅适用于全职妈妈也适用于全职爸爸。

  民法典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家务补偿有法可依,既体现了平等的法律精神,也有利于引导夫妻之间互相尊重、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双方对于补偿的金额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情形、照护老人的状况、在其他家庭义务中的具体付出情况、双方个人经济收入、本地一般生活消费水平、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等确定补偿金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pfrd/202307/t20230711_106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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