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6-03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二、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三、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四、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2022年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0日、罚款人民币4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前,通过国家矿山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锁定异常,实现精准分析研判、准确定位检查重点,及时化解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上限处罚的同时,技术帮扶企业优化生产系统,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进该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本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查事警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发挥“关键少数”作用。本案警示了周边煤矿,对同类型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推动煤矿企业重大灾害治理工作。同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通过本案积极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监管力量配备,在辖区内开展重大灾害治理专项行动,收到了国家监察“查企督政”的实际效果。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306/t20230602_104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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