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完善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设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6-03 作者:佚名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范政府购买社区矫正非执法类服务,进一步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动社区矫正社会化建设,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新修订《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八章十八条,明确规定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内容为非执法类事项,重点细化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接主体基本条件、购买内容及方式程序、资金保障、绩效考评、组织保障部分内容的规定。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结构更加优化,重点更加突出,职责更加清晰。
一是《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培育。基于我省社会组织数量较少、专业性不强、参与渠道不畅等客观现状,明确重点培育的内容,鼓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孵化培育、发展一批专门从事社区矫正非执法类工作的社会组织,引导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推动本区域内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社会服务项目。对标对表新时代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目标,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对购买的社区矫正非执法类事项进行全面细化,确定十类具体购买服务范围,以项目化、清单化形式推进运作,形成与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职责清晰、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三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购买方式程序。规定购买主体编报综合预算,按照《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服务项目包,及时公开采购意向,社会组织提交申报材料,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经过合法程序,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以项目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服务。
四是《实施办法》进一步突出服务考评质效。明确购买主体要加强组织保障,会同财政部门组成评估验收组,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合同履行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调整服务内容及项目、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下一步,省司法厅将加强与财政、民政、教育、人社等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全面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sfxzyw/202305/t20230531_104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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