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司法局创新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05-14 作者:佚名
通辽市司法局从以往的“以决为主”向“决调并重”转变,充分运用释法说理、类案指引、疏导情绪等调解方式,主动对接信访、诉讼,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化解。在行政争议源头、中枢、末端三处同时发力,建立“三步调解法”,坚持调解先行,有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提前介入立案前调解”
从接收案件开始就将和解、调解作为案件处理的优先选项。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正式立案前,认为适用行政复议调解的,主动告知当事人相关行政争议可以进行调解。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专业调解组织或者律师进行调解。
“协调联动答复期调解”
经立案前调解未能化解的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在答辩阶段及审理阶段承办案件人员认为仍有调解可能的,向行政机关发送《行政复议案件协调化解建议函》,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定答复期限内自行化解争议,督促行政机关“内部先调”。
“释法说理结案前调解”
对于部分经过审理案情已经基本明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在结案前会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和说明道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高效化解争议,最大限度实现调解成效最优化。
通辽市司法局将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以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助力诉源治理。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sfyw/jcgzdt/202305/t20230508_2307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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