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开启法治保护黄河新篇章——“黄河保护法在青海”系列报道之一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5-07 作者:佚名

  

  

  编者按

  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实施,开启保护母亲河的新篇章。

  青海境内黄河干流长度1694公里,占黄河总长的31%,多年平均出境水量达264.3亿立方米,占全流域径流量的49.4%,既是源头区,也是干流区,在黄河流域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

  为此,推出系列报道“黄河保护法在青海”,旨在聚焦保护法之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前景的“堤坝”作用,和全省各族儿女肩扛“国之大者”,奋力绘就生态文明新画卷的动人场景。

  4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施行。黄河,这条哺育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母亲河,从此将以法的名义被保护。

  作为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的第二部流域法律,黄河保护法的实施,是中国全面推进“江河战略”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青海是黄河发源地、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青海黄河流域是我省发展、生态保护的主战场,坚决落实黄河保护法,保护好黄河源头、“中华水塔”,青海义不容辞。

  良法善治 守护黄河安澜

  黄河宁,天下平。在全国的大江大河中,黄河的治理任务最为繁重。

  今年2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黄河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刻理解黄河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推动法律有效实施。要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放在首位,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在法治轨道上做好保护治理黄河母亲河这篇文章。

  黄河保护立法,主基调是保护和治理。黄河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高质量发展是辩证统一的,保护、治理是前提和基础。

  “黄河保护法通篇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反映黄河流域的突出特点,形成了有效保护黄河的法律制度体系。”青海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这样解释黄河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黄河流域内大部分是干旱、半干旱区,水土流失灾害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法律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黄河保护法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放在首位,其中第3章对生态保护与修复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提出了不同的保护治理措施,更加突出“保护优先”的立法定位。

  与此同时,黄河保护法抓住水安全这个黄河流域最大的“灰犀牛”,对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了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指标、水资源统一调度、取水许可限批、用水定额等务实管用的制度措施,建立了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

  流域治理是系统工程、复杂工程、长期工程,涉及多级政府、多个部门,必须加强统筹、协调配合。

  黄河保护法是规定各方责任最多的法律之一,法律中协调机制涉及国务院部委13个、流域管理机构2个,规定政府责任和监督的条款84条,占条文总数的近七成。在国家层面,国务院职责7处、部委62处、统筹协调机制4处;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职责82处,包括省级政府27处。把这些法律责任实实在在地落到实处,法律就能真正发挥作用、树立权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主动发声 发出青海声音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实地考察黄河,走遍上中下游,多次召开会议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1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要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综合整治水土流失,稳固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列入工作计划。

  在黄河保护立法过程中,青海坚决扛起源头责任和干流担当,积极提出立法建议。

  省人大环资委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当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黄河保护法立法座谈会上,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同德提出建立黄河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投入长效保障、黄河流域生态补偿、黄河流域省份协同保护黄河源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分配协调4个机制以及建设国家公园群、支持和保障源头地区实现绿色发展等建议。

  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初审阶段,省人大环资委广泛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11家相关单位意见,深入开展研究,先后2次向全国人大提出书面意见建议14条(次),其中,涉及源头地区保护、生态补偿、水资源分配等方面意见在草案二审稿中得到体现。

  如:第4条,明确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第27条、第28条,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加大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等保护力度,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等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第36条,明确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第96条第3款,明确国家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第96条,明确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等。

  2022年8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研组来青海开展黄河保护法立法调研时,省人大环资委对草案二次审议稿再次提出将三江源、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环青海湖、河湟等地区纳入生态修复工程重点地区等4条具体意见。

  在黄河保护法立法过程中,青海主动参与,积极反映立法诉求、立法建议,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的肯定。

  贯彻落实 展现源头担当

  黄河保护立法,为青海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有利于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升水资源涵养和创造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的能力。

  去年6月,青海省委、省政府印发了《黄河青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从源头保护、流域治理、科学管理、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等多方面作出规划,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黄河青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今年3月15日,刘同德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黄河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坚决扛起生态保护重大政治责任和使命,切实把黄河保护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绘就黄河安澜、人民幸福、环境美丽的时代新画卷。”

  深刻把握黄河保护法的内涵实质、核心要义,准确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依照法定职责,贯彻实施好黄河保护法,成为我省相关职能部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工作。

  黄河保护法施行当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贵南县、贵德县和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在青海省黄河保护法宣传活动中共同签订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河湖管护联防联控联治协议。

  青海省水利厅近期提出将以加强黄河保护顶层设计、完善黄河保护法规制度、补齐黄河保护建设短板、强化黄河保护责任机制、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做好黄河水文化传承工作六项举措推动黄河保护法落地实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也提出将持续加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力度,不断提升流域水污染防治水平,扎实做好流域土壤和固废等污染防治,全力推进督察整改和监管执法,加快构建流域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推动黄河保护法贯彻落实。

  青海林草部门已将黄河保护法中涉林工作逐条梳理,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处室和各市州林草部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实施。

  黄河保护法的正式施行,为黄河焕发新颜提供了新动能。黄河青海流域,肩扛源头责任和干流担当,让黄河保护法落地生根,以法治力量守护黄河永续发展,才能把黄河青海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宏伟蓝图逐步变为现实。

  浩浩汤汤,法治护佑母亲河奔腾不息……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sfxzyw/zhdt/202304/t20230425_10352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