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3-02-11 作者:佚名
我们常见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例如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1人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种情形除了要求“情节恶劣”之外,还要求殴打具有“随意性”。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例如多次对他人实施这类行为的;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例如多次实施这类行为的;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这类行为的;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中,公共场所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flcs/202302/t20230210_100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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