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2〕28号 关于同意夏晓东等7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新司发〔2022〕28号
关于同意夏晓东等7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夏晓东等7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夏晓东等7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夏晓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
犯罪侦查局阿尔泰山分局(自治区公安厅
森林公安局阿尔泰山分局)
2.张文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3.赵玉琴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4.尹胜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5.张鹏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6.叶尔肯·哈力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司法局
7.李文涛 中共富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12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12/fc8813b007244686aecf7fcef47f74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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