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2022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2-11-30 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海北州2022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州委各部门、州直各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州直各学校、省驻州各单位:
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为开展好第九个国家宪法日和今年第五个“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州将组织开展第五个“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推进,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制定了《海北州2022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确保宪法宣传教育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全国普法办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制作了一批宪法学习系列报告会视频和宪法、民法典、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公益广告片、挂图、标语、知识问答等宣传资料,电子版统一部署在“青海司法行政网”“青海普法网”“12348青海法网”“宪法学习宣传资料”飘窗,供各地各部门下载使用。
各地各部门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及工作开展情况请分别于11月30日前、12月16日前报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吴凯文 传真:8642749
图片联系电话:18179362234
电子邮箱:wkw670213425@qq.com。
中共海北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中共海北州委宣传部
海北州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海北州2022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今年12月4日是第9个国家宪法日。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化我州“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八五”普法实施,大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为全面推进平安海北、法治海北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三、重点宣传内容
突出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深入宣传宪法,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宣传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基本经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在以上重点内容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和工作职能,确定具体宣传内容。
四、时间安排
12月4日至10日,为期一周。
五、工作安排
(一)总体安排
1.收听收看2022年度法治人物特别节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在全国评选2022年度法治人物,制作“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2022年度法治人物”特别节目,在CCTV1、CCTV12频道播出,届时,请各地各部门组织动员系统内干部职工通过各类终端系统收听收看。
2.各地各部门自行安排线上宪法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在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根据重点活动安排,积极组织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线上宣传活动,确保宪法宣传活动有声势、组织有力度、开展有亮点。要把宪法精神、法治元素融入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等,发挥全国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作用等作用,广泛开展网上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在公共场所设置宪法宣传元素,让宪法看得见、找得到。
(二)主题活动
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分别组织开展宪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工地、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进网络、进军营、进景区主题宣传活动。各主题宣传活动分别由“法律十二进+”牵头部门负责,各县司法局和相关部门配合开展。
1.组织开展宪法进机关主题活动,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牵头单位:州直属机关工委,各县党委政府。
2.组织开展宪法进乡村主题活动,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牵头单位:州农牧和科技局、州乡村振兴局,各县党委政府。
3.组织开展宪法进社区主题活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各县党委政府。
4.组织开展宪法进校园主题活动,培育青少年学生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
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团州委,各县党委政府。
5.组织开展宪法进企业主题活动,推进企业合规建设。
牵头单位: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各县党委政府。
6.组织开展宪法进市场主题活动,促进市场繁荣稳定。
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党委政府。
7.组织开展宪法进工地主题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党委政府。
8.组织开展宪法进宗教活动场所主题活动,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责任单位:州委统战部、州民宗委,各县党委政府。
9.组织开展宪法进家庭主题活动,让宪法精神深入人心。
牵头单位:州妇联,各县党委政府。
10.组织开展宪法进网络主题活动,促进宪法精神的网络传播。
牵头单位:州委网信办、州广播电视台,各县党委政府。
11.组织开展宪法进军营主题活动,强化官兵法治观念。
牵头单位: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党委政府。
12.组织开展宪法进景区主题活动,努力构建和谐景区。
牵头单位: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各县党委政府。
(三)其他重点活动安排
1.在火车站、公交车站、长途客运站播放宪法、民法典公益宣传片。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党委政府
2.各地各部门适时在各自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单位工作群、微信朋友圈发布宪法、党的二十大精神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州委各部门、州直各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州直各学校、省驻州各单位,各县党委政府
3.组织各地各部门参加“青海普法”微信公众平台开展的全民普法答题活动。
责任单位: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州司法局
4.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学法用法考试。
责任单位: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州司法局
六、宣传报道
1.《祁连山报》在第五个“宪法宣传周”到来之际,就现行宪法施行四十年转发转载评论员文章,活动期间采访编发相关稿件。
2.海北广播电视台在第五个“宪法宣传周”期间插播宪法宣传公益广告,并对全州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3.海北广播电视台适时转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全国2022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专题节目。
4.全州各类媒体在12月4日当天刊发宪法宣传公益广告(相关资料登录“青海普法网”“宪法学习宣传资料”飘窗下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开展“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作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抓手,精心策划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市场、进工地、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家庭、进网络、进军营、进景区,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宪法的热潮。各级领导干部要亲力亲为,带头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带头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宣讲宪法,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防止错误言论和有害信息传播。
(二)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把开展“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作为推动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载体,作为国家机关和社会有关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司法和执法机关要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弘扬法治精神。各级各类媒体要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精心策划,在重要版面、时段推出宪法宣传专栏专题。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强化互动化传播、沉浸式体验,努力扩大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坚持面向基层群众。要坚持贴近实际、尊重规律,善于运用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方式,推动宪法宣传向基层延伸,走进千家万户。各奋战在基层一线、参与疫情防控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的同时,可免费向群众提供宪法单行本、宪法读物等资料,方便群众学习掌握。要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安排所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利用QQ群、微信群等方式,通过推送宪法知识、录制短视频、直播等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宪法宣传。满足疫情防控条件下,在村(居)委会服务窗口、农家书屋、法律图书角、公共法律站点等公共场所摆放宪法文本和宪法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取阅学习。
(四)创新宪法宣传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加大新媒体新技术运用,通过图解、动漫、直播、短视频、H5、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大网上宣传力度,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增强宪法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把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与经常性的宪法宣传有机结合,把宪法精神融入群众日常生活,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五)织牢疫情防控防线。要做到疫情防控不松劲,切实把疫情防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自觉服从防控需要,能在线上进行的一律不在线下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ztzl/2022xfxcz/2022xfxczgzdt/202211/t20221129_98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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