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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以法治守护蓝天碧水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2-11-02 作者:佚名

  为了有效保护环境,不但要采取科技、经济等方面措施,还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

  —以法治守护蓝天碧水

  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影响或可能影响环境的行为和事件进行管理的活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谁执法,谁普法”,近期,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了一批执法典型案例,以真实案例讲述环保法律,提升环保法治观念。

  “点穴式”监测

  破解执法取证难

  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2020年10月重点环境信访统计数据显示,群众多次反映天长市区域内的一家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味道难闻,污染环境。为准确掌握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揪心事”,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

  2020年11月11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突击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的部分有组织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当年11月30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加强集中收集和增加处理工序等方式,对现有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021年2月6日,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释法】 为有效治理大气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总量控制为原则,对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重视环境保护,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减排、少排,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案中,该企业的两个有组织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行为应认定事实超标,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整改,消除环境影响,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从轻处罚的情形,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 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执法监管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基层环境监测机构不仅人力欠缺,同时对很多污染因子不具备监测资质。本案中,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省内选定3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应急检测和委托性监测,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开展“点穴式”监测,可以有效破解执法取证难的问题。

  委托第三方开展监督性监测,是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趋势,但不能“一托了之”,需对监测过程全面把控、精细组织。

  加强事后监管

  从“不能做”到“不去做”

  合肥市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混凝土制品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混凝土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

  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仍未改正。当年4月14日,生态环境部门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4月29日举行公开听证,随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合肥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同年7月6日,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未提出行政诉讼。

  【释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生态环境部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施行期间,一直连续或继续到新条例施行之后的,适用新条例进行处罚。

  该混凝土制品公司虽成立时间较早,但其“未验先投”的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据此,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混凝土制品公司“未验先投”行为作出第一次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此后,该混凝土制品公司逾期未改正,且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混凝土制品公司作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 此案对于办理老企业的遗留问题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于老企业的遗留问题,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一直连续或继续”,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机关除了听取企业陈述外,还进行了实地走访,并对近几年的环境投诉进行筛查,并收集街镇对该企业的相关文件、该企业的财税申报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能证明该企业一直处于生产状态的证据链。

  处罚不是目的,对违法企业查处后必须做好事后监管。该企业在2020年被处罚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督促该企业进行整改,在该企业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作出了第二次行政处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同时,巨大的经济压力将督促企业做好自身环保管理,从“不能做”“不敢做”逐步变成“不去做”。在当前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形势下,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法律宣传,帮助符合整改条件的企业完成整改,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稿件来源:2022年11月2日安徽日报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6507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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