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姚缸等3人律师执业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7 作者: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7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姚缸等3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姚缸等3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3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3名)
长沙市
专职律师(1名)
姚 缸 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
省律协直属会员所管委会
专职律师(2名)
姜金洲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刘 铸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3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