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援青办主任李曼就《青海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2-09-24 作者:佚名
近日,青海省司法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印发《青海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9月19日,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援青办主任李曼就《实施办法》作了全面系统解读,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国家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着重要求在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履行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综上,我省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群众在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是否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由其本人自愿选择,真正实现法律援助审批从“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的转变,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改变了原先申请人以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为主的申请法律援助方式,这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落地落实,最大限度体现利民便民原则。
问:请您谈谈告知承诺制的实行范围和适用对象。
答: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均可对经济困难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案件除外。经济困难标准参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执行。
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一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三是请求有关赔偿、给付和支付劳动报酬等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四是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法院决定或者裁定再审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申请人申请诉讼代理、辩护及非诉讼代理、代拟法律文书等形式法律援助拟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完整知悉诚信承诺内容,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问:请问哪些法律援助的申请对象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
答: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以经济困难为条件,但有的案件当事人本身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或者案件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当事人是否经济困难,国家都给予其法律援助。
具体来说,一是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这次《法律援助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了衔接,将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作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案件。二是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法》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三是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或者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给予其法律援助。四是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是指针对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行为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常都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特殊群体,这些人员主张相关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时不设定经济困难这一条件限制,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心和特别保护。五是其他情形。除了《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案件以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其他案件范围,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问: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怎样的工作流程?
答: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的,适用申请、核查、决定、终止四个流程。
一是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申请法律援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字。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12348青海法网等网络线上申请。网络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申请流程和相关要求进行,在申请过程中,可通过“无障碍阅读”功能和相关提示,提交申请。
二是核查。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在申请法律援助人员授权的基础上,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等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三是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与核查结果一致,且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虚假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是终止。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与核查结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提出撤回承诺时,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受援人。
问:法律援助申请人如果存在失信行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如何作出失信惩戒?
答:认定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法律援助机构联合相关单位作出失信惩戒。
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前,申请人书面提供告知承诺制的内容,与核查的信息有较大的差距的,经申请人陈述申辩后,根据结果,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后案件尚未办结时,或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报告的,法律援助机构认定其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案件已经办结,法律援助机构认定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失信记录。
以上这三种情况,将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并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法》第64条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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