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市、县、乡镇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服务规范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2-08-18 作者:佚名
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对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服务标准作出具体规范。
两个规范分别从七个方面做出规定。规范功能设置,规定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方面服务功能,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6个方面服务功能。规范平台建设,规定场所、名称、标识标牌设置、通讯网络、办公设备及便民设施等要求。规范岗位职责,规定岗位设置以及职责要求、人员配备、岗位要求等方面要求。规范服务要求,规定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方面要求。规范内部管理,规定制度建设、台账管理等方面要求。规范投诉处理,明确受理部门和人员,畅通受理渠道;公示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方式及程序;建立投诉反馈机制。规范批评改进,要求制定服务满意度测评方案,安排专人实施。对测评结果应及时分析评估,对不合格项加以改进。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是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制定服务规范,旨在统一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法律服务需求。目前,我省已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全省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个、公共法律服务站1527个、法律服务工作室1.7万个。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sfyw/56395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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