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酒驾出车祸 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来源: 青海司法行政网 发布时间:2022-07-15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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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2月20日16时45分许,应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某市东村小学北面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与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
后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应某全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6/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这起交通事故中,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轻型货车驾驶人韩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援助
因应某系未成年人,加之家庭困难,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起诉阶段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应某是否存在不起诉的情节。
援助律师认为,应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与被害人韩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建议不起诉处理。
应某出生于2004年11月26日,案发时还未成年。根据应某供述、案卷材料来看,应某在以往并无行政处罚、犯罪记录等,系初犯、偶犯。应某主观恶性不大,一方面自愿认罪认罚,另一方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全程配合民警执法,无逃跑、抗拒、或妨碍执法等情节。
犯罪嫌疑人应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当日,应某醉驾造成自己受伤且双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但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应某及其家属积极与被害人韩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及时缴纳罚款。
根据当地公安局出具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应某认罪悔罪表现良好,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自己无证、酒后驾驶的行为,再犯的可能性较低。
综上所述,援助律师认为,从涉案事实和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犯罪嫌疑人应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对不起诉人应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第2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76条第2款的规定,对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
此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对被告人应某适用不起诉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章第5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17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被告人应某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任何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并且被告人已经知罪、认罪、悔罪表现好,具有可教育性,应依法决定对应某不予起诉。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pfxc/yasf/202207/t20220714_92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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