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5 作者: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551号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郴州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定代表人由郑校生变更为贺利湘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4日
抄送:郴州市司法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4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sft.hunan.gov.cn/sft/xxgk_71079/tzgg/202111/t20211104_2097718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