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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规定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2 作者:

  近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畅通参与渠道,明确基本条件、服务范围、工作内容。

  《规定》明确,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类型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遵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非执法类事务的原则,《规定》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权责原则上限于非刑事执行的教育帮扶事项,在购买服务的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参与方式上,《规定》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执行项目等方式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

  此外,《规定》从组织调查评估、协助开展监督管理、开展综合风险评估、组织教育矫正、进行个别化矫正、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六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类型。在服务内容方面,《规定》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提供法治道德教育、实地调查走访、组织公益活动、认知行为矫正、心理矫正服务、技能培训服务、亲情修复服务、社区(村居)支持服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等。

  为做好激励保障,《规定》明确,社会组织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纳入社会工作者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进行奖励。同时,要完善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孵化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建立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名录。

  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对于引导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为加快我省社区矫正社会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原文链接:http://sft.henan.gov.cn/2021/10-09/2324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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